63亿!中央下达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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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总预算金额为63.3亿元,此次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达金额为10.2亿元,此前已提前下达53.1亿元。


本次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等所需支出。其中,一般项目预算优先用于革命文物、石窟寺文物、考古、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文物保护等项目。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1〕6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改善文物保护条件,经研究,现下达你省(区、市)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35050009036,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相关项),用于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等所需支出。其中,一般项目预算优先用于革命文物、石窟寺文物、考古、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文物保护等项目,于4月底前将上述项目安排情况予以标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相关项目名称、金额、绩效目标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2021年转移支付下达至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申报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如你省(区、市)因预算核定数与申报数存在差异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省(区、市)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区域绩效目标报国家文物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国家文物局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财政部。


附件:

1.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表

2.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财 政 部

2021年4月9日

(来源: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



附件1
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表

单位:万元


地 区

2021年预算数

提前下达数

此次下达数

合 计

633299

531237

102062

北京

14377

7827

6550

天津

7992

6208

1784

河北

29682

19180

10502

山西

31833

28562

3271

内蒙古

20383

19238

1145

辽宁(不含大连)

22700

19303

3397

大连

2467

2467


吉林

9558

6174

3384

黑龙江

12031

10373

1658

上海

1786


1786

江苏

22591

18293

4298

浙江(不含宁波)

19211

10802

8409

宁波

850

523

327

安徽

21288

18693

2595

福建(不含厦门)

20048

17765

2283

厦门

1637

1220

417

江西

21368

20388

980

山东(不含青岛)

34462

26715

7747

青岛

2765

3229

-464

河南

51938

41165

10773

湖北

19794

19794


湖南

23665

22434

1231

广东(不含深圳)

14903

12940

1963

深圳

898

898


广西

17199

15243

1956

海南

530

7252

-6722

重庆

12204

10925

1279

四川

30365

26185

4180

贵州

15347

14700

647

云南

17828

15826

2002

西藏

14463

14041

422

陕西

40369

30459

9910

甘肃

26676

24388

2288

青海

22355

14415

7940

宁夏

12036

12036


新疆

15700

11576

4124


附件2


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图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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